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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hung Ting Fai &#38; Co. Blo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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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破产 — 仅因一张支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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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Oct 2011 02:36:53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Uncategorized]]></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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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可能吗？
看到这个标题，你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但是我的一个客户确实是因为签了这样一张支票而陷入破产境地。
张宏是一个新移民，非常渴望在新加坡拥有一处私人房产，于是他搜索了一些待售房产的广告。他看中了一套标价80万新元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必须支付售价的4%，即4万新元作为定金。
在房产经济的陪同下，张宏亲自看过了这套房产，非常满意，当即向房主王超出具了4万新元的支票作定金。
张宏知道在14天内，他必须支付额外的76万新元来购买这套房产，并且支付王超相当于房产售价的5%作为服务费。否则，合同取消，交下的4万元定金也无法取回。
张宏回家之后把买房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太太，太太表示不愿购买这套房产。张宏也有点后悔了。后来张宏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这张支票是一个承诺，如果他拒不支付给房主王超，房主可以对此起诉。张宏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还是通知了银行不要兑现这张支票。当然，迎接他们的就是房主王超就这张被拒绝兑现的支票提起的诉讼。
由于对诉讼后果认识的欠缺，张宏没有对诉讼进行答辩，法院判定张宏必须支付支票以及其他费用和支出。房主王超很快就此判决申请张宏破产，以偿还支票债务。张宏就这样糊里糊涂地因为一张支票而成了一个破产的人。
这个案例中，张宏犯了一连串的错误。首先，他不应该轻易地开具支票交付定金。正确的办法是跟房产经纪人要来合同，然后告诉他们定金已经交给自己的律师，如果合同没有问题，律师会代交定金，这样张宏的行为就会由律师把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为自己争取了时间；第二，张宏不了解拒不兑现的支票是可以诉讼的。在交付定金之后，张宏本来有三个选择可以使自己不用卷入官司中，一是毁约，定金白白交出，但是事情也就此了结；二是跟房主王超协商，看看能不能要回定金，取消合同；三是当初可以在合同中签订一条and/or nominee条款，这样张宏便可以将房产转手，卖给其他人。由于现在房产价格日益攀升，也许在这期间张宏就可以因为房产价格的上涨而赚上一笔，同时也能购买到自己满意的房产。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这可能吗？</p>
<p>看到这个标题，你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但是我的一个客户确实是因为签了这样一张支票而陷入破产境地。</p>
<p>张宏是一个新移民，非常渴望在新加坡拥有一处私人房产，于是他搜索了一些待售房产的广告。他看中了一套标价80万新元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必须支付售价的4%，即4万新元作为定金。</p>
<p>在房产经济的陪同下，张宏亲自看过了这套房产，非常满意，当即向房主王超出具了4万新元的支票作定金。</p>
<p>张宏知道在14天内，他必须支付额外的76万新元来购买这套房产，并且支付王超相当于房产售价的5%作为服务费。否则，合同取消，交下的4万元定金也无法取回。</p>
<p>张宏回家之后把买房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太太，太太表示不愿购买这套房产。张宏也有点后悔了。后来张宏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这张支票是一个承诺，如果他拒不支付给房主王超，房主可以对此起诉。张宏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还是通知了银行不要兑现这张支票。当然，迎接他们的就是房主王超就这张被拒绝兑现的支票提起的诉讼。</p>
<p>由于对诉讼后果认识的欠缺，张宏没有对诉讼进行答辩，法院判定张宏必须支付支票以及其他费用和支出。房主王超很快就此判决申请张宏破产，以偿还支票债务。张宏就这样糊里糊涂地因为一张支票而成了一个破产的人。</p>
<p>这个案例中，张宏犯了一连串的错误。首先，他不应该轻易地开具支票交付定金。正确的办法是跟房产经纪人要来合同，然后告诉他们定金已经交给自己的律师，如果合同没有问题，律师会代交定金，这样张宏的行为就会由律师把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为自己争取了时间；第二，张宏不了解拒不兑现的支票是可以诉讼的。在交付定金之后，张宏本来有三个选择可以使自己不用卷入官司中，一是毁约，定金白白交出，但是事情也就此了结；二是跟房主王超协商，看看能不能要回定金，取消合同；三是当初可以在合同中签订一条and/or nominee条款，这样张宏便可以将房产转手，卖给其他人。由于现在房产价格日益攀升，也许在这期间张宏就可以因为房产价格的上涨而赚上一笔，同时也能购买到自己满意的房产。</fr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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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答读者问：为何坚持在《联合早报》写《说法》专栏？</title>
		<link>http://tfchung.com/blog/?p=4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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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3 Oct 2011 01:00:03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Uncategorized]]></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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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到今年四月，我已经为新加坡《联合早报》的新汇点《说法》专栏撰稿两年整了。这也正值我的中文著作《说法新加坡》出版一周年。时间过的飞快，一转眼又是两个春秋。有读者问我，为何坚持在早报的《说法》上发专栏？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希望通过生活化的个案，跟广大并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民众谈法讲法。
如果我们把法律学进行最粗略的分类，那么它基本上可以分两个区块，一个是预防法学，另外一个则是治疗法学。如何理解这两个区块呢？这就好比医学中的预防和治疗。预防法学就像是为人们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身体的哪里有问题；那么治疗法学就是要在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之后，为病人采取治疗。在这里，我们运用预防法学及时预料到法律风险，提前发现问题，就会设法避免它的发生。否则，如果我们没有做好预防工作，那么就会直接进入治疗法学领域。到那时，问题已经发生，动辄就需要通过打官司上法庭来解决问题，当事人常常不得不承担经济赔偿甚至坐牢的代价.
因此，从法律风险管理这个角度来看，预防法学很重要，而且它也会对治疗法学产生影响。比如，如果我们能预测这个官司打下去可能赔偿更多，那倒不如退一步进行和解，把问题在法庭之外解决掉，方为上策。
本着这些观念，我将21年律师处理案件的所见所闻， 每周发表一篇很生活化的文章，深入浅出，让读者体会到法律的实用性，通过加强对法律的了解来避免违规触法，这就是预防法学的价值所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到今年四月，我已经为新加坡《联合早报》的新汇点《说法》专栏撰稿两年整了。这也正值我的中文著作《说法新加坡》出版一周年。时间过的飞快，一转眼又是两个春秋。有读者问我，为何坚持在早报的《说法》上发专栏？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希望通过生活化的个案，跟广大并没有受过法学训练的民众谈法讲法。</p>
<p>如果我们把法律学进行最粗略的分类，那么它基本上可以分两个区块，一个是预防法学，另外一个则是治疗法学。如何理解这两个区块呢？这就好比医学中的预防和治疗。预防法学就像是为人们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身体的哪里有问题；那么治疗法学就是要在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之后，为病人采取治疗。在这里，我们运用预防法学及时预料到法律风险，提前发现问题，就会设法避免它的发生。否则，如果我们没有做好预防工作，那么就会直接进入治疗法学领域。到那时，问题已经发生，动辄就需要通过打官司上法庭来解决问题，当事人常常不得不承担经济赔偿甚至坐牢的代价.</p>
<p>因此，从法律风险管理这个角度来看，预防法学很重要，而且它也会对治疗法学产生影响。比如，如果我们能预测这个官司打下去可能赔偿更多，那倒不如退一步进行和解，把问题在法庭之外解决掉，方为上策。</p>
<p>本着这些观念，我将21年律师处理案件的所见所闻， 每周发表一篇很生活化的文章，深入浅出，让读者体会到法律的实用性，通过加强对法律的了解来避免违规触法，这就是预防法学的价值所在。</fr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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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男友有暴力倾向，可否申请人身保护令?</title>
		<link>http://tfchung.com/blog/?p=40</link>
		<comments>http://tfchung.com/blog/?p=4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30 Sep 2011 01:56:30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Law in the Court Room]]></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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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根据历年来的家暴统计数字, 新加坡的家暴受害者逐年增加，而其中近七成为婚姻，离婚或同居暴力。生活的压力，除了让人心惶惶之外，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而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加害者以丈夫及同居男友居多。在此要提醒所有男女，家暴绝对是一种犯罪行为。面对亲密爱人施暴，建议大家不要委曲求全或姑息纵容，而是要勇于站出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法令的倡导，现在许多的家暴受害人，都已经懂得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己。但如果施暴的对象并非家人或夫妻，而是男女朋友关系，也可申请保护令吗？
目前的新加坡法律，只规范了几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所谓家庭成员，不包括现有或曾经有男女关系者。这也就是说情侣不适用家暴法的保护规定。如果您的男友有对您施暴，您是无法在新加坡申请人身保护令的。
但这并不表示受害者就无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施暴者就可以逍遥法外。根据新加坡对暴力行为“零容忍”的原则，受害者还是可以根据暴力行为的轻重，对施暴者提起伤害罪，重伤罪等刑事告诉，让施暴者得到法律的惩罚。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根据历年来的家暴统计数字, 新加坡的家暴受害者逐年增加，而其中近七成为婚姻，离婚或同居暴力。生活的压力，除了让人心惶惶之外，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而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加害者以丈夫及同居男友居多。在此要提醒所有男女，家暴绝对是一种犯罪行为。面对亲密爱人施暴，建议大家不要委曲求全或姑息纵容，而是要勇于站出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p>
<p>由于法令的倡导，现在许多的家暴受害人，都已经懂得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己。但如果施暴的对象并非家人或夫妻，而是男女朋友关系，也可申请保护令吗？</p>
<p>目前的新加坡法律，只规范了几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所谓家庭成员，不包括现有或曾经有男女关系者。这也就是说情侣不适用家暴法的保护规定。如果您的男友有对您施暴，您是无法在新加坡申请人身保护令的。</p>
<p>但这并不表示受害者就无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施暴者就可以逍遥法外。根据新加坡对暴力行为“零容忍”的原则，受害者还是可以根据暴力行为的轻重，对施暴者提起伤害罪，重伤罪等刑事告诉，让施暴者得到法律的惩罚。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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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给旧情人的礼物，还能收回来么？</title>
		<link>http://tfchung.com/blog/?p=37</link>
		<comments>http://tfchung.com/blog/?p=3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29 Sep 2011 06:16:28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Uncategorized]]></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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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接受情人赠与的礼物, 附有任何义务吗?送出去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
在还没有真的送出礼物之前, 一切甜言蜜语都不算数, 也有反悔的余地.那么礼物送出去之后呢? 假设你送了情人一枚蒂芙尼钻戒,彼此承诺不离不弃直到永远。事隔不久发现对方背誓言搞劈腿, 你觉得心有不甘,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把戒指还给你?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因为礼物一旦送出手, 你就丧失了随意撤回的权利, 除非对方愿意退还,否则很艰难再把礼物讨回来。相对地, 除非特别约定, 否则收下礼物的一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礼物的一方，只存在道义上的考量，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一旦收下礼物之后，礼物的所有权就归收受者所有，不管是要用，要丢，或者在淘宝网上卖，都可以随意处置。
现实中，有些人享受被追求的快感，认为送礼既然是对方自愿的行为，就来者不拒照单全收，虽然这么做容易落人话柄，但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不过明知道别人的意图，还欣然收下贵重礼物，毕竟于理有亏，有时处理不得当，还会激起送礼一方的谴责或者激烈手段的报复。
这就提醒我们，现在社会上什么类型的人都有，为了避免无谓的纠纷，收礼之前还是要三思，天下可是没有白吃的午餐。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接受情人赠与的礼物, 附有任何义务吗?送出去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p>
<p>在还没有真的送出礼物之前, 一切甜言蜜语都不算数, 也有反悔的余地.那么礼物送出去之后呢? 假设你送了情人一枚蒂芙尼钻戒,彼此承诺不离不弃直到永远。事隔不久发现对方背誓言搞劈腿, 你觉得心有不甘,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把戒指还给你?</p>
<p>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因为礼物一旦送出手, 你就丧失了随意撤回的权利, 除非对方愿意退还,否则很艰难再把礼物讨回来。相对地, 除非特别约定, 否则收下礼物的一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礼物的一方，只存在道义上的考量，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一旦收下礼物之后，礼物的所有权就归收受者所有，不管是要用，要丢，或者在淘宝网上卖，都可以随意处置。</p>
<p>现实中，有些人享受被追求的快感，认为送礼既然是对方自愿的行为，就来者不拒照单全收，虽然这么做容易落人话柄，但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不过明知道别人的意图，还欣然收下贵重礼物，毕竟于理有亏，有时处理不得当，还会激起送礼一方的谴责或者激烈手段的报复。</p>
<p>这就提醒我们，现在社会上什么类型的人都有，为了避免无谓的纠纷，收礼之前还是要三思，天下可是没有白吃的午餐。</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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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烟？NO!</title>
		<link>http://tfchung.com/blog/?p=33</link>
		<comments>http://tfchung.com/blog/?p=3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7 Sep 2010 02:53:08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Law in the Court Room]]></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tfchung.com/blog/?p=33</guid>
		<description><![CDATA[李天（化名），30岁，中国籍。2009年1月，他乘坐邮轮抵达新加坡海港中心，在入关时，他忘记了包内携带有在邮轮上买的免税商品&#8212;中华烟一条，因此没有向海关申报而选择了绿色通道。当他的行李缓缓经由海关的X光验物器时，工作人员发现其包中存有未申报付税的香烟。于是，移民厅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李天及他的行李做进一步的检查，当场取出了一整条（10包）未开封的中华烟。李天面对这样的场景一下子有些不知所措，他承认包内的香烟属于他本人也认可了自己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海关的相关规定。可是，当移民厅的工作人员就香烟的数量开出确定的罚款数额时，李天却犹豫了，他本能地向这些工作人员求情，希望罚款的数额可以减低一半。面对这样的讨价还价，工作人员立即认为李天根本是在抗拒缴纳罚款，也同时意味着他对自己所触犯法律的不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移民厅的工作人员立即拿出手铐等器具准备将李天逮捕。面对这一措手不及的情形，李天更显慌乱，他不明白为什么在自己表示愿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还要被拘捕，他本能地抗拒工作人员，甚至发生了身体的冲撞。最后，李天被扣押至警察局，等待他的可能是真正的牢狱之灾。
钟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李天在事实上触犯了三项法律。首先，根据新加坡海关法第70章第15部分第128I条有关占有、储藏、传送和庇护商品以致发生违法行为的规定，其中第(a)(ii)款项说明：任何人携带未申报关税的违禁物品都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根据商品与服务消费税法第117A章第26和77条，商品与服务消费税令第117A章第4条第3段以及商品与服务令关于海关法应用的第117A章第5条第2段，任何人携带未申报关税的违禁物品同时也没有缴纳消费税，这属于违法行为；最后，根据海关法第70章第137条(a)款规定：任何人在海关工作人员、其他公务人员及助手或为防范违法行为而雇用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没收违禁物品时，进行攻击、辱骂或者妨碍，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很明显，一开始，李天携带未申报的中华烟入境新加坡已经触犯了上述前2项法律，如果他在海关和移民厅工作人的指示下立即当场缴纳足额罚款，此案就不会延伸到触犯第3项法律的地步。那么为什么李天在认清错误的情况下还会经历并遭遇后面一系列事端呢？本案的关键是李天将其在所属国的行事逻辑延用到新加坡。事实上，李天的本意是想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减轻自己的罚款额度。在亚洲一些国家，例如中国等，通常情况下犯案人可以通过此种方式与执法人员协商，有时候会得到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是在新加坡，刑事犯罪根据其轻重程度不同都会有一个固定的判罚额度，如果是罚金的话，其数目也是固定的。由于新加坡秉承严格执法的原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恪守规定，当犯案者愿意交纳相同数目的罚金，即被认为是承认所犯罪行；一旦犯案者有任何要求通融或讨价还价的举动，即被认为是抗罚而被拘捕。
         很多新移民刚刚开始在新加坡的生活时，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不适应。当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很多时候都无法摆脱之前在自己国家的惯常思维方式。但是，各国执法文化的不同会使理解产生偏差，甚至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结果。因此，钟律师在这里提醒来自各国的新移民，在新加坡生活的同时也要慢慢习得新加坡的各种行事文化，严格遵从新加坡法律的各项规定，与执法人员积极配合，这些是在新加坡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李天（化名），30岁，中国籍。2009年1月，他乘坐邮轮抵达新加坡海港中心，在入关时，他忘记了包内携带有在邮轮上买的免税商品&#8212;中华烟一条，因此没有向海关申报而选择了绿色通道。当他的行李缓缓经由海关的X光验物器时，工作人员发现其包中存有未申报付税的香烟。于是，移民厅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李天及他的行李做进一步的检查，当场取出了一整条（10包）未开封的中华烟。李天面对这样的场景一下子有些不知所措，他承认包内的香烟属于他本人也认可了自己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海关的相关规定。可是，当移民厅的工作人员就香烟的数量开出确定的罚款数额时，李天却犹豫了，他本能地向这些工作人员求情，希望罚款的数额可以减低一半。面对这样的讨价还价，工作人员立即认为李天根本是在抗拒缴纳罚款，也同时意味着他对自己所触犯法律的不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移民厅的工作人员立即拿出手铐等器具准备将李天逮捕。面对这一措手不及的情形，李天更显慌乱，他不明白为什么在自己表示愿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还要被拘捕，他本能地抗拒工作人员，甚至发生了身体的冲撞。最后，李天被扣押至警察局，等待他的可能是真正的牢狱之灾。</p>
<p align="left">钟律师点评：</p>
<p align="left">         本案中的李天在事实上触犯了三项法律。首先，根据新加坡海关法第70章第15部分第128I条有关占有、储藏、传送和庇护商品以致发生违法行为的规定，其中第(a)(ii)款项说明：任何人携带未申报关税的违禁物品都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根据商品与服务消费税法第117A章第26和77条，商品与服务消费税令第117A章第4条第3段以及商品与服务令关于海关法应用的第117A章第5条第2段，任何人携带未申报关税的违禁物品同时也没有缴纳消费税，这属于违法行为；最后，根据海关法第70章第137条(a)款规定：任何人在海关工作人员、其他公务人员及助手或为防范违法行为而雇用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没收违禁物品时，进行攻击、辱骂或者妨碍，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p>
<p align="left">          很明显，一开始，李天携带未申报的中华烟入境新加坡已经触犯了上述前2项法律，如果他在海关和移民厅工作人的指示下立即当场缴纳足额罚款，此案就不会延伸到触犯第3项法律的地步。那么为什么李天在认清错误的情况下还会经历并遭遇后面一系列事端呢？本案的关键是李天将其在所属国的行事逻辑延用到新加坡。事实上，李天的本意是想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减轻自己的罚款额度。在亚洲一些国家，例如中国等，通常情况下犯案人可以通过此种方式与执法人员协商，有时候会得到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是在新加坡，刑事犯罪根据其轻重程度不同都会有一个固定的判罚额度，如果是罚金的话，其数目也是固定的。由于新加坡秉承严格执法的原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恪守规定，当犯案者愿意交纳相同数目的罚金，即被认为是承认所犯罪行；一旦犯案者有任何要求通融或讨价还价的举动，即被认为是抗罚而被拘捕。</p>
<p align="left">         很多新移民刚刚开始在新加坡的生活时，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不适应。当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很多时候都无法摆脱之前在自己国家的惯常思维方式。但是，各国执法文化的不同会使理解产生偏差，甚至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结果。因此，钟律师在这里提醒来自各国的新移民，在新加坡生活的同时也要慢慢习得新加坡的各种行事文化，严格遵从新加坡法律的各项规定，与执法人员积极配合，这些是在新加坡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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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谁动了《日内瓦公约》？</title>
		<link>http://tfchung.com/blog/?p=3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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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7 Sep 2010 02:17:14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Intellectual Property & Patent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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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说起《日内瓦公约》，我们能联想到什么？
曾经硝烟弥漫的战场、满目苍夷和累累尸骨、世界各国为实现人道主义而奔走呼号……
说起《日内瓦公约》，我们能够如何定义？
国际军事约章、国际人道法的核心、还是公平和正义的国际化身？
说起触犯《日内瓦公约》的人，我们能联想到谁？
关塔那摩虐囚者、纳粹还是伊拉克的独裁者萨达姆•侯赛因？
我们总以为，《日内瓦公约》高高地矗立在人类灵魂殿堂的上空，普通人的普通生活，连与之邂逅的荣幸几乎都不可能存在。可是，如果有一天，当一个普通人突然收到法庭的传票，被告知：您的行为触犯了《日内瓦公约》第几款第几条。那究竟是怎么回事？
千万不要对此怀疑，我的牙医便亲身经历了一回。
陈医生（化名）开了一家私人牙齿护理诊所，生意相当不错。他为自己的诊所精心设计了一个logo， 在一只白白胖胖的牙齿中央加上一个小小的红十字符号，告诫大家要保护牙齿健康，杜绝口腔问题。Logo倒是贴切而可爱，却不想这一创意惹来巨大麻烦，法庭以该行为触犯《日内瓦公约》传唤陈医生，并最终对他处以3000新币的罚款。
面对指控，陈医生既觉得莫名其妙又非常无可奈何，生活里很多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想象中那样的理所当然。
我们来看看这个小小的Logo里到底埋伏了怎样的地雷。问题的关键，不在那只占了90%面积的白牙齿，而仅仅是那个冰山一角的“红色十字”。新加坡法律第117章《日内瓦公约法》第8条规定：
“在没有得到官方授权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下列标志：”
（a）	红新月标志
（b）	红十字标志
（c）	红水晶标志
（d）	红狮与日标志
（e）	字符“Red Cross”或者“Geneva Cross”
第10条进一步规定：违反者将受到不超过10,000新币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入狱或两者兼施。除此之外，与上述标志、设计或文字相关的任何产品，都将被没收。
原来，那个我们耳熟能详的红色十字标志，只可远观而万万不能“亵玩”，更不能很随意地占为己用。红十字是世界闻名的慈善公益组织，它们将爱心传递到全世界，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特殊标志也是公益产品，滥用红色十字的结果就是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日内瓦公约》。
在新加坡有很多推拿、针灸的专门诊所，医师们为了显示自己的服务专业，通常会悬挂红十字标志，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这也是医生职业的代表符号。其实，这些行为都是误用错用了红十字，应该让人引以为戒。除了红色十字外，还有一些特殊符号，比如奥运五环、比如即将要在上海召开的世博会标志，都是禁止被复制使用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应该多留一个心眼，尤其是在容易犯错误的知识产权方面，万不可奉行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有不明白的，也可向专业人士多多咨询。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说起《日内瓦公约》，我们能联想到什么？<br />
曾经硝烟弥漫的战场、满目苍夷和累累尸骨、世界各国为实现人道主义而奔走呼号……<br />
说起《日内瓦公约》，我们能够如何定义？<br />
国际军事约章、国际人道法的核心、还是公平和正义的国际化身？<br />
说起触犯《日内瓦公约》的人，我们能联想到谁？<br />
关塔那摩虐囚者、纳粹还是伊拉克的独裁者萨达姆•侯赛因？</p>
<p>我们总以为，《日内瓦公约》高高地矗立在人类灵魂殿堂的上空，普通人的普通生活，连与之邂逅的荣幸几乎都不可能存在。可是，如果有一天，当一个普通人突然收到法庭的传票，被告知：您的行为触犯了《日内瓦公约》第几款第几条。那究竟是怎么回事？</p>
<p>千万不要对此怀疑，我的牙医便亲身经历了一回。<br />
陈医生（化名）开了一家私人牙齿护理诊所，生意相当不错。他为自己的诊所精心设计了一个logo， 在一只白白胖胖的牙齿中央加上一个小小的红十字符号，告诫大家要保护牙齿健康，杜绝口腔问题。Logo倒是贴切而可爱，却不想这一创意惹来巨大麻烦，法庭以该行为触犯《日内瓦公约》传唤陈医生，并最终对他处以3000新币的罚款。<br />
面对指控，陈医生既觉得莫名其妙又非常无可奈何，生活里很多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想象中那样的理所当然。</p>
<p>我们来看看这个小小的Logo里到底埋伏了怎样的地雷。问题的关键，不在那只占了90%面积的白牙齿，而仅仅是那个冰山一角的“红色十字”。新加坡法律第117章《日内瓦公约法》第8条规定：<br />
“在没有得到官方授权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下列标志：”<br />
（a）	红新月标志<br />
（b）	红十字标志<br />
（c）	红水晶标志<br />
（d）	红狮与日标志<br />
（e）	字符“Red Cross”或者“Geneva Cross”<br />
第10条进一步规定：违反者将受到不超过10,000新币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入狱或两者兼施。除此之外，与上述标志、设计或文字相关的任何产品，都将被没收。</p>
<p>原来，那个我们耳熟能详的红色十字标志，只可远观而万万不能“亵玩”，更不能很随意地占为己用。红十字是世界闻名的慈善公益组织，它们将爱心传递到全世界，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特殊标志也是公益产品，滥用红色十字的结果就是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日内瓦公约》。</p>
<p>在新加坡有很多推拿、针灸的专门诊所，医师们为了显示自己的服务专业，通常会悬挂红十字标志，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这也是医生职业的代表符号。其实，这些行为都是误用错用了红十字，应该让人引以为戒。除了红色十字外，还有一些特殊符号，比如奥运五环、比如即将要在上海召开的世博会标志，都是禁止被复制使用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应该多留一个心眼，尤其是在容易犯错误的知识产权方面，万不可奉行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有不明白的，也可向专业人士多多咨询。</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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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理论与实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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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Sep 2010 02:5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Law in the Court Room]]></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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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6年我受邀参加上海对外友协50周年庆典活动，当时每辆大巴上都配有随行学生志愿者，大家在一起交谈甚欢。有一位志愿者问到：“钟先生，您在新加坡是从事什么职业的呢？”我笑着回答：“律师。” “哇哦，律师！这可是很神秘而有意思的职业呢。”
说起律师，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港片里那个头戴白色假发、身披黑色斗篷，在法官面前侃侃而谈，在盘问时思维敏捷而又慷慨激昂，有时为了正义而义无反顾，又有时为了保护邪恶而让人咬牙切齿的一群人。律师所必须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但其实周旋在丰富多彩的法律和丰富多彩委托人之间的律师职业远没有想象中如此的光鲜，反而时时充满了挑战与风险。
作为一名即将从业20周年的职业律师，对初院或高院的一草一木、一凳一桌甚至比家里的装饰更熟悉。很多人都会问到我最难忘的一段出庭经历，我会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第一次代表客户上庭的情景啦。”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从来都不是一开始就能默契协调的，不断积累的法庭经验才能成就一名合格的律师。
第一次的上庭情形，至今我依然记忆犹新。
新加坡的律师行业有自己的一套师徒制度：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新手们在第一至第六个月，自己不能上庭；第六至第九个月，准律师们在师父的批准下可以出庭，但责任由师父承担。往往到了这个阶段，大家一个个都摩拳擦掌，期待能够在向往已久的法庭一展身手。
我第一次出庭是代表委托人认罪并求情，地点是在初级法院。首次上庭，我自然不敢怠慢，不仅花了好几个小时翻查笔记，熟读影响求情的因素，包括委托人的背景、前科、家庭环境等；还打算当天早点到达法院，逐项问清楚自己的当事人，然后向法官慷慨陈词，力求全面包抄、滴水不漏。
记得那天早上七点半我便整装待发前往法院，像极了一个迎接重大考试的学生，有些惴惴不安却又充满期待。八点半我已经提前到达法院，距离开庭时间九点半还有1个小时。
在庭上，我向法官表示我是代表被告后，法官示意检控官把案情念给我的委托人。一切似乎都在预想的情形下发展，可是忽然间，我的委托人竟然决定不认罪，这完全不在我事先准备的求情程序之列。法官据此反应向我发问，由于还未来得及问当事人，我完全不知该如何回答是好，于是只好硬着头皮向法官表示还未就该问题取得当事人的指示。法官语气带点不耐烦地示意我去问问当事人。
这次经历虽然有些狼狈，但同时也给了我一个很深的教训，使我充分明白到law in school与law in court room是两码子事。书本上那些颇有条理的规则、方法和理论，一旦付诸于指导实践工作，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很多让律师们捉衿见肘的情形。每个案件的客观和主观情况都不同，以后再有类似的情况，我已懂得看情况而做决定。我也更加明白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确有着天壤之别。
法律是维持社会公义最重要的元素。所谓公义就必须让大众接受，也有目共睹。许多年轻的学生立志成为一名律师，可能因为这个职业感觉神秘而有趣，可能因为这个职业能够为他搭建了解社会行行业业的高效平台，更因为通过这个职业能够为一些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在实践中，律师们会碰钉子会被绊倒甚至得不到很多人的信任，这些疑难杂症不可能条条都搜寻到有力的理论武器去化解，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遇到实践困难时调动全部智慧去化解，化解不了的也要深刻反省经验教训。成功的律师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成功的律师除了与生俱来的天赋，更需要持之以恒的经验积累。同时，懂得坚守原则，以维护公义为使命，必要时甚至不惜任何代价。惟其如此，律师们才能在神圣的法律殿堂里披荆斩棘，实现自己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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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2006年我受邀参加上海对外友协50周年庆典活动，当时每辆大巴上都配有随行学生志愿者，大家在一起交谈甚欢。有一位志愿者问到：“钟先生，您在新加坡是从事什么职业的呢？”我笑着回答：“律师。” “哇哦，律师！这可是很神秘而有意思的职业呢。”</p>
<p>说起律师，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港片里那个头戴白色假发、身披黑色斗篷，在法官面前侃侃而谈，在盘问时思维敏捷而又慷慨激昂，有时为了正义而义无反顾，又有时为了保护邪恶而让人咬牙切齿的一群人。律师所必须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但其实周旋在丰富多彩的法律和丰富多彩委托人之间的律师职业远没有想象中如此的光鲜，反而时时充满了挑战与风险。</p>
<p>作为一名即将从业20周年的职业律师，对初院或高院的一草一木、一凳一桌甚至比家里的装饰更熟悉。很多人都会问到我最难忘的一段出庭经历，我会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第一次代表客户上庭的情景啦。”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从来都不是一开始就能默契协调的，不断积累的法庭经验才能成就一名合格的律师。</p>
<p>第一次的上庭情形，至今我依然记忆犹新。</p>
<p>新加坡的律师行业有自己的一套师徒制度：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新手们在第一至第六个月，自己不能上庭；第六至第九个月，准律师们在师父的批准下可以出庭，但责任由师父承担。往往到了这个阶段，大家一个个都摩拳擦掌，期待能够在向往已久的法庭一展身手。</p>
<p>我第一次出庭是代表委托人认罪并求情，地点是在初级法院。首次上庭，我自然不敢怠慢，不仅花了好几个小时翻查笔记，熟读影响求情的因素，包括委托人的背景、前科、家庭环境等；还打算当天早点到达法院，逐项问清楚自己的当事人，然后向法官慷慨陈词，力求全面包抄、滴水不漏。</p>
<p>记得那天早上七点半我便整装待发前往法院，像极了一个迎接重大考试的学生，有些惴惴不安却又充满期待。八点半我已经提前到达法院，距离开庭时间九点半还有1个小时。</p>
<p>在庭上，我向法官表示我是代表被告后，法官示意检控官把案情念给我的委托人。一切似乎都在预想的情形下发展，可是忽然间，我的委托人竟然决定不认罪，这完全不在我事先准备的求情程序之列。法官据此反应向我发问，由于还未来得及问当事人，我完全不知该如何回答是好，于是只好硬着头皮向法官表示还未就该问题取得当事人的指示。法官语气带点不耐烦地示意我去问问当事人。</p>
<p>这次经历虽然有些狼狈，但同时也给了我一个很深的教训，使我充分明白到law in school与law in court room是两码子事。书本上那些颇有条理的规则、方法和理论，一旦付诸于指导实践工作，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很多让律师们捉衿见肘的情形。每个案件的客观和主观情况都不同，以后再有类似的情况，我已懂得看情况而做决定。我也更加明白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确有着天壤之别。</p>
<p>法律是维持社会公义最重要的元素。所谓公义就必须让大众接受，也有目共睹。许多年轻的学生立志成为一名律师，可能因为这个职业感觉神秘而有趣，可能因为这个职业能够为他搭建了解社会行行业业的高效平台，更因为通过这个职业能够为一些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在实践中，律师们会碰钉子会被绊倒甚至得不到很多人的信任，这些疑难杂症不可能条条都搜寻到有力的理论武器去化解，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遇到实践困难时调动全部智慧去化解，化解不了的也要深刻反省经验教训。成功的律师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成功的律师除了与生俱来的天赋，更需要持之以恒的经验积累。同时，懂得坚守原则，以维护公义为使命，必要时甚至不惜任何代价。惟其如此，律师们才能在神圣的法律殿堂里披荆斩棘，实现自己的梦想。</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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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Intellectual Property &amp; Patents</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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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7 Jul 2009 10:05:35 +0000</pubDate>
		<dc:creator>tfchu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Intellectual Property & Patent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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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Whenever I talk to people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atents I often get this response that &#8220;I&#8217;m not an inventor; I have no use for such services.&#8221;
However sometimes one does end up creating something at one&#8217;s work place which turned out come up to be a great invention. Case in point the safety pin. Invented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Whenever I talk to people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atents I often get this response that &#8220;I&#8217;m not an inventor; I have no use for such services.&#8221;</p>
<p>However sometimes one does end up creating something at one&#8217;s work place which turned out come up to be a great invention. Case in point the safety pin. Invented in 1849 by Walter Hunt it is used by the billions each year for application ranging from diaper fasteners to jewelry.</p>
<p>Mr Hunt invited it while fiddling with an eight-inch length of brass at his deask on a winter evening in 1849. He patented his invention the following year and subsequently sold the rights to manufacture it for the sum of USD 400 (approximately SGD 19,000.00 in today&#8217;s Singapore).</p>
<p>He invented it to help dressmakers hold clothes together and end the painful pricking caused by traditional sharp and pointed pins. However the safety pin&#8217;s obvious utility, versatility and ease of production make it a tool found in every household for generations to come.</p>
<p>What you are working at to assist your work or your life could be a hidden gem. If it is it is definitely an idea worth protecting throug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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